在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中,由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所引发的数量不小,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统计,今年前10个月,仅该院泗门法庭就受理268件。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些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特别是对合同履行和操作的不规范。为此,有必要提醒企业,要多加留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细节问题。 [案例之一]
去年8月,余姚某公司员工朱某向当地一家建筑材料公司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用于一酒店建造工程。建筑材料公司知道,朱某曾代表某公司与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签订该工程的承建合同,由此他们认定,朱某是代表该公司来购买材料的,于是同意供货,并把这批材料送到了工地,朱某当面签收。但此后,建筑材料公司一直未收到这笔货款,便起诉某公司追讨。没想到,某公司称,从未委托朱某向原告购买过材料。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客户拖欠货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对此,供货企业要保管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注意这些证据是否有效可靠。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送货单,上面载明的收货单位为朱某个人,签收人也是朱某,在法律上,只能说明该公司在交易之初所认定的购买方是朱某个人,而非被告某公司。原告虽然称,朱某是代表某公司的,但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企业还要注意,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尤其要注重送货单的书写规范,从严审查签字收货人的身份,避免引起纠纷。
[案例之二]
从五年前开始,余姚某塑料公司就开始向当地的一家塑胶厂供应塑片材料,同时还指定业务员张某与塑胶厂保持业务联系。今年6月,塑料公司以对方多次拖欠货款为名,向法院起诉。此案庭审时,塑胶厂却称,所有的货款都已交付给原告业务员张某,并由他出具了收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原告业务员张某确实收取了塑胶厂的货款,而他是原告指定联系被告的业务员,因此,他的行为代表了原告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本文编辑:宁波鹏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关键词:宁波租车 宁波租车网 http://www.nbphzc.com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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